唐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黄正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黄正兴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5元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