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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正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7-26 10:09:42 打印 字号: | |

唐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黄正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黄正兴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5元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