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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少强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7-26 09:59:15 打印 字号: | |

薛凯、薛宇斌、陈容容:



本院受理林少强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吴毅林、李小芳、吴丽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给林少强各项损失计132.7元,并对其余尚未赔付的赔偿款8265.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曾子龙、曾丽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给林少强各项损失计2755.2元,并对其余尚未赔付的赔偿款5643.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薛凯、薛宇斌、陈容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给林少强各项损失计2755.2元,并对其余尚未赔付的赔偿款5643.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朱涵伟、朱向明、朱霞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给林少强各项损失计2755.2元,并对其余尚未赔付的赔偿款5643.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林少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吴毅林、李小芳、吴丽钗、曾子龙、曾丽忠、薛凯、薛宇斌、陈容容、朱涵伟、朱向明、朱霞梅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