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少强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7-26 09:59:15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薛凯、薛宇斌、陈容容:
本院受理林少强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吴毅林、李小芳、吴丽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给林少强各项损失计132.7元,并对其余尚未赔付的赔偿款8265.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二、曾子龙、曾丽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给林少强各项损失计2755.2元,并对其余尚未赔付的赔偿款5643.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三、薛凯、薛宇斌、陈容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给林少强各项损失计2755.2元,并对其余尚未赔付的赔偿款5643.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四、朱涵伟、朱向明、朱霞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给林少强各项损失计2755.2元,并对其余尚未赔付的赔偿款5643.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吴毅林、李小芳、吴丽钗、曾子龙、曾丽忠、薛凯、薛宇斌、陈容容、朱涵伟、朱向明、朱霞梅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
电话:0594-8298386
-
导诉台电话:0594-8258686
-
立案大厅电话:0594-8258682
-
传真:0594-8262638
-
地址:福建省仙游县清源西路1569号
-
邮编:3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