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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美娟诉被告郑文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7-26 09:57:13 打印 字号: | |

郑文金:

本院受理原告林美娟诉被告郑文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林美娟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郑文金偿还给原告货款25738元及利息,利息以257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从起诉之日计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诉讼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