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福:
本院受理郑丽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4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本案按郑丽娟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2.5元,减半收取计261.3元,由郑丽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