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李义声、陈妹嫣、莆田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请求法院判令:1.李义声、陈妹嫣偿还借款本金141150元,并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2.莆田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李义声、陈妹嫣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鲤中步行商业街(鲤中7#地、8#地)8#幢11层1102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就处分所得款优先偿还原告上述第一项债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李义声、陈妹嫣、莆田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等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大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