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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清山与被告张剑维、李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7-19 09:24:39 打印 字号: | |

李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黄清山与被告张剑维、李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李飞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黄清山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还清之日止);二、张剑维对上述第一判项之债务负连带责任;三、李飞龙、张剑维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支付给黄清山律师服务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8163元,由李飞龙、张剑维共同负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