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芳:
本院受理原告郑政辉与被告江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三个规定”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郑政辉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息为1.4万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起诉之日利息共计约为2.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