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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丽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7-12 10:17:03 打印 字号: | |

郑新福:

本院受理原告郑丽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诉讼程序文书。郑丽娟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郑丽娟与郑新福离婚;2.判决儿子郑泽鑫由郑新福抚养,抚养费由郑新福自行承担;3.判令分割共同的存款30万元,归郑丽娟15万元;4.判决郑新福承担郑丽娟堂妹及朋友的6万元债务,其他债务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5.诉讼费由郑丽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