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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必芳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7-06 10:09:50 打印 字号: | |

张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凌必芳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张金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凌必芳借款16,000元及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凌必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