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朱金火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文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朱金火货款130,250元及该款自2023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