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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仙游胜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7-05 16:14:08 打印 字号: | |

黄洪春: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仙游胜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福建仙游胜北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黄洪春立即偿还给原告货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诉讼之日止)合计8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黄洪春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诉讼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