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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和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7-05 16:11:00 打印 字号: | |

兰明杰:

本院受理原告郑和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闽0322民初1055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兰明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和中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6元,由兰明杰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