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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桂清与被告余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7-06 16:08:44 打印 字号: | |

余登峰:

本院受理原告何桂清与被告余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三个规定”告知书。何桂清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98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利息496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