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碧钦: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17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陈建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陈建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