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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秀霞诉被告陈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6-26 15:14:14 打印 字号: | |

陈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霞诉被告陈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原告陈秀霞请求法院:一、判令陈志远偿还给陈秀霞借款7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7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5日,逾期利息为106809.37元;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合计共856809.3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诉讼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