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建武:
本院受理原告张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闽0322民初4008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能请求:1.判令陆建武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依法判令陆建武自2017年9月1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8月20日最近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15.4%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陆建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郊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希你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