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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毅与被告谢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6-21 11:18:44 打印 字号: | |

谢伟雄:

本院受理原告张毅与被告谢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谢伟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毅借款人民币2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谢伟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元,由谢伟雄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