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伟:
本院受理原告傅振雄诉被告傅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傅振雄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傅伟偿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12.1%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律师费10000由被告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日上午9:00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