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清国:
本院受理原告沈明钦与被告温加树、温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温加树、温清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沈明钦借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二、驳回沈明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3元,由温加树、温清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