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超: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国与被告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刘金国的诉讼请求:1.判决游超立即向刘金国偿还借款74600元整和利息(利息以74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判由游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