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被告张开顺、李丽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开顺、李丽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借款本金168855.96元及截至2023年2月22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5204.65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168855.9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上述所有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合计数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张开顺、李丽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248.56元;三、若张开顺、李丽静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还清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有权就张开顺、李丽静名下坐落于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艺雕路168号1号楼215号(抵押权证号:闽(2017)仙游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368号)的房地产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826元,由张开顺、李丽静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