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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明钦与被告温加树、温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6-14 11:41:57 打印 字号: | |

温加树:

本院受理原告沈明钦与被告温加树、温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温加树、温清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沈明钦借款1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温加树、温清云还清借款150000元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驳回沈明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88元,由沈明钦负担12元,由温加树、温清云负担62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