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群:
本院受理黄碧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不准黄碧媛与邱群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黄碧媛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