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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金海与被告余德金、郭喜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6-05 11:30:30 打印 字号: | |

余德金、郭喜梁:

本院受理原告余金海与被告余德金、郭喜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余金海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郭喜梁立即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余德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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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三年六月五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