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本院受理冯琳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不准冯琳娟与张敏离婚。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冯琳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