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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有为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6-01 11:23:52 打印 字号: | |

陆美香:

本院受理原告阮有为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原告阮有为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陆蓉、阮函、婚生子陆宇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给原告直至原告3个孩子18周岁为止;3、被告出走这三年多,需补偿原告3×12×1200×3=129600元的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郊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