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伟斌:
本院受理原告林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林伟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明借款本金3183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1837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