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明: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玉珑法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福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深圳市玉珑法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776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12月2日起每个月按2000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