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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英平与被告陈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5-31 11:13:49 打印 字号: | |

陈志花:

本院受理原告曾英平与被告陈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曾英平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陈志花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