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荣:
本院受理原告裴永军与被告陈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裴永军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暂计2019年5月9日至2023年3月13日期间利息8512.6元,2023年3月13日之后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2日上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