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新:
本院受理原告陈星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黄玉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星华借款101837.0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9039.3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起、以22797.6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0日起,均按月利率1.2%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陈星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0元,由你负担2526元、陈星华负担56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