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成涛、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陆劲锋与被告李军、陈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李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陆劲锋50000元及利息,计息计算方法: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偿清借款之日止;二、陈成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军、陈成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