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宗发:
本院受理原告林启淡与被告庄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林启淡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1%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计至起诉时利息为445280元,除被告已支付利息20万元外,余下利息为245280元),本息合计6452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