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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建阳与被告余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5-29 10:51:21 打印 字号: | |

余学: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阳与被告余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张建阳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还清原告螺类海产品货款440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