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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彩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5-23 10:19:42 打印 字号: | |

黄玉新:

本院受理原告余彩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余彩华借款286955.0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86955.09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4.4%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余彩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你负担5604元、余彩华负担19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