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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发布时间:2023-06-07 17:01:22 打印 字号: | |

6月2日下午,在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之际,仙游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7日13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与他人相约到仙游县鲤南镇东山村古洋水库附近的小池塘洗澡。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将小池塘边的垃圾杂物堆积后用打火机点燃。因刮起大风,垃圾堆中的火苗引燃了周围的杂草,随后火势迅速蔓延到周边的林木,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大面积林地被烧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

经仙游县林业局规划队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21亩,造成林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548685元。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烧毁山场的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117786.28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658357.81元。

【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野外焚烧垃圾杂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821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郑某某的失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还应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郑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117786.28元;被告人郑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658357.81元。

【法官寄语】

天气升温,森林火险等级程度高,稍有不慎就易引发火灾,森林火灾表面上看只是烧毁林木,实际上它还烧毁了林下的植物资源,破坏了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危及野生动物的生命,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造成了巨大破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美丽中国,而我们也要建设美丽仙游,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政府关于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遵纪守法,树立文明用火意识,爱护仙游的青山绿水,守护好仙游的母亲河,共同建设健康、文明、宜居的美丽仙游。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