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东方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喜与被告莆田市东方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莆田市东方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黄金喜货款43200元。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莆田市东方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