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庆祝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5日上午,仙游法院围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主题,多层次多角度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活动邀请到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邀调解员以及法治日报、东南网、仙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一同参加。
01:庭审观摩
旁听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庭审过程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宣判,体验“沉浸式”法治教育。
02:观看普法小剧场
观看“【游法说】——知名设计”“【游法说】——错过的知识产权法治宣传”等普法小剧场。
03: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由综合办公室主任陈玲玲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郑炳素介绍近两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有关情况。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概况
高效化解民事纠纷:仙游法院自2022年5月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改革以来,快速开辟知识产权诉调裁通道,快立快调快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受理案件862件,审结案件798 件,结案率达92.58%,调撤率高达69.8 %,平均审理天数仅27.13天;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持高压态势,高效公正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受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等刑事案件21件39人,审结18件33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16人,判处缓刑26人,有力维护市场主体的经营秩序。
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是立足审判职能,激发知识产权审判“内驱力”。优化审判团队配置,打造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强化分类施策,定期研讨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快速妥善处置涉李宁、七匹狼、回力等驰名商标侵权系列案件;试行知识产权类案件合并审理机制,推行线上调解,优化诉讼流程,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切实提高审判质效。
二是加强协同联动,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于抖音电商直播基地设立仙游县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站,推动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增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力量;强化诉源治理,推行知识产权纠纷“排查+预防+调解+宣传”工作模式,无缝对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推动矛盾纠纷在源头化解。
三是延伸司法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法治“辐射力”。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基地,以案释法提高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融合运用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录制“法官说法”“游法说”等普法课堂;多次深入社区、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抗风险的能力。
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颜洁通报4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销售近似他人创作作品的商品构成侵害著作权
基本案情:杭州某创意公司设计了一款独具特色的萌系观音工艺品,命名为“我心向佛之观音”。该作品在杭州某创意公司天猫旗舰店上架后累计已销售5000多件,单价1189 元/件。2022年,榜头镇某工艺品店在抖音平台上售卖一款根雕商品,分为观音像和底座两部分,观音像部分与杭州某创意公司售卖的“我心向佛之观音”形象几乎相同。杭州某创意公司认为榜头镇某工艺品店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与其创作的作品高度相似的商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榜头镇某工艺品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榜头镇某工艺品店认为售卖的商品是从其他商家进货,其并不是生产商,与杭州某创意公司的产品相比观音手上的瓶子不一样,其并非抄袭也不知情,不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榜头镇某工艺品店售卖的案涉商品的观音像与杭州某创意公司创作的“我心向佛之观音”作品形象几乎一致,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杭州某创意公司创作的“我心向佛之观音”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构成了对杭州某创意公司作品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榜头镇某工艺品店售卖的被控侵权商品系从他人处购得,但其作为专门经营工艺品的商店,应当有义务审慎审查所进货物的合法性。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决榜头镇某工艺品店停止销售含有杭州某创意公司“我心向佛之观音”形象的商品并赔偿给杭州某创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500元。
典型意义: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本案中榜头镇某工艺品店售卖与杭州某创意公司创作的“我心向佛之观音”作品形象相似的根雕商品已经构成了对该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尽管售卖商品系从其他商家处购入,但作为该品类的专营销售商,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识别能力,在进货时要在合理范围内审查进货商的资质及是否存在可能侵犯他人作品专用权的情形,若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未经授权在微信公众号上提供他人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基本案情: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依法取得影片《战刀屠狼》等七部影片限制性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0年,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发现仙游某商行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遂诉至仙游法院,要求仙游某商行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公众号提供案涉七部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仙游某商行在未获得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授权的情形下,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提供案涉七部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案涉影片,侵害了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对案涉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决仙游某商行赔偿给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
典型意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该行为包括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本案中仙游某商行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提供案涉多部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对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商标性使用的认定以及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基本案情:“前列康”商标系浙江某制药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等商品上。莆田某贸易公司在京东商城经营的店铺中销售标有与其注册商标同音字“前裂康”标识的抑菌膏。浙江某制药公司发现后,通过公证保全证据的方式购买了该产品,产品外包装上有“前裂康”字样,生产企业为江西某药业公司。浙江某制药公司遂诉至仙游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江西某药业公司认为使用“前裂康”本意是为了表明产品功能,并非商标性使用,产品的功能和使用方式均与浙江某制药公司的产品不同,不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及其外包装盒中间显著位置用较大的字体标注了“前裂康”中文字样,客观上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性使用。“前裂康”读音与商标“前列康”的读音完全相同,用在与“前列康”核定使用项目类似的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江西某药业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或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前裂康”的行为,侵害了案涉商标专用权。莆田某贸易公司作为销售者,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来源合法以及其销售行为在主观上并无过错,故其销售行为亦侵害了案涉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法院判决江西某药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浙江某制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000元,莆田某贸易公司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典型意义: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等标识,可识别性地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觉尊重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实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一旦发生侵权,生产者应当对市场上已销售的全部侵权商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销售者,由于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生产者,为避免重复赔偿,判决销售者在其销售侵权商品范围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四:销售假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间,被告人郭某君向同案犯购进假冒阿迪达斯、耐克鞋子后,通过一个外贸社交软件Whatsapp向境外顾客售卖,销售金额1220882元(人民币,下同),非法获利31万元。被告人郭某君于2021年10月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退出非法获利31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君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20882元,违法所得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对被告人郭某君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市鞋业产业发达,鞋企林立,从业人员多达40余万人,是本市的支柱产业、民生产业,维护本市鞋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案是典型的侵犯外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法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快从严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通过此案,严厉打击了销售假鞋的犯罪行为,为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引导群众购买正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刑事审判庭庭长蔡雅妮、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颜洁回答记者提问。
此次开放日活动是仙游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之一,也是法院全面落实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提升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下一步,仙游法院将持续聚焦“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织密织牢知识产权保护网,破除“数据烟囱”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为县域创新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