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被告张开顺、李丽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请求法院判令:一、张开顺、李丽静共同偿还所欠贷款本金168855.96元及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为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248.56元由张开顺、李丽静承担;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对张开顺、李丽静所抵押的位于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艺雕路168号1号楼215号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7)仙游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36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由张开顺、李丽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大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