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萍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原告刘丽萍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志远立即偿还给原告刘丽萍借款人民币4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人民币4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李志远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郊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