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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系统出现BUG,商家此前承诺的“0元购机”还要兑现吗?
  发布时间:2023-04-19 15:51:49 打印 字号: | |

连续阅读打卡63天

一朝系统出现BUG

“0元购机”无法完成

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0元购机”的愿望

还能实现吗?

案件详情

乙公司在丙公司的平台发布“连续180天阅读打卡0元购手机”活动,承诺只要在活动指定的甲公司经营的“某电纸书旗舰店”下单购买护眼墨水屏阅读手机,并在平台连续阅读打卡180天,就可以参与享受0元购买手机


蔡某按乙公司的活动要求,花费1498元购买手机后,于2020年8月25日开始,在乙公司管理的软件上连续阅读打卡63天。然而在打卡第64天,蔡某发现由于商家提供的软件出现BUG,导致阅读打卡失败,无法完成活动指定的连续打卡,享受不了0元购手机。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公司退还手机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蔡某未充分证明2020年10月27日其已严格按照阅读打卡活动流程进行规范操作,且其关于系因甲乙丙公司原因致其无法打卡的辩解亦无法举证证明,故对蔡某的主张均不予以支持。


后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中院,并在二审中提交2020年10月27日至10月28日的打卡录屏视频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案涉合同第9条关于“如用户对于阅读打卡数据有争议,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一律以参与活动账号绑定的阅读打卡活动后台数据为准”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内容显然不合理地限制活动参与者就争议进行举证并寻求公平的纠纷处理方式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其次,乙公司是本次线上打卡活动的组织者、打卡程序的提供者、后台数据的控制者,其理当保证打卡程序顺利运转且数据记录真实有效。现打卡者手机页面显示状态与其提交的后台数据发生冲突。乙公司虽就此作出解释,但该解释描述的所谓“缓存跳转”情况出现概率极小,不具备合理性及可验证性,对其相应辩解,法院不予采信。蔡某向法院提交的打卡录屏视频,证明其在2020年10月27日已经进行相应阅读并进行打卡,但因系统问题使得打卡无法顺利完成,法院予以采信。


再次,在因乙公司控制的系统问题使得蔡某无法完成打卡任务,进而使得“打卡0元购活动”约定的付款条件无法成就的情况下,应视为乙公司付款条件已成就,蔡某无需退还手机,乙公司应依约向蔡某支付该1498元款项因无证据表明前述打卡系统问题系乙公司操纵完成,故对蔡某关于甲乙公司存在价格欺诈应予三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实践中,存在着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在签收货物后不得提出质量异议、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或商家发布确定管辖法院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诉讼权利条款等等。就前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当然,格式条款并不必然无效,在对格式条款公平性审查上,分为程序上的形式审查与内容上的实质审查。在程序的形式审查上,订约方应就格式条款可通过字体加粗、单独弹窗、条款前置、条款标红等方式向消费者完成合理提示、说明义务。在内容的实质审查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而非意图通过订立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另外,消费者在面对“换购”“满减”“秒杀”“0元购”“预售”等令人眼花缭乱的网络促销活动时,亦应擦亮双眼,理性“种草”,如若出现纠纷,应注重证据收集并通过多渠道积极维权。



 
来源:福建高院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