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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州隆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良、第三人闽侯县尚干兴顺车厢厂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2-16 10:34:35 打印 字号: | |

刘新良: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隆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新良、第三人闽侯县尚干兴顺车厢厂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三个规定”告知书福州隆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的汽车维修款1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800元(以15000元为基数,按1%利率标准,自2021年7月29日开始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止,暂时计算至2022年7月28日共12个月);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2023131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O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