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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元兴与被告宁夏兰星石油销售(集团)公司、杭州亿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黄金森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4-19 10:33:37 打印 字号: | |

杭州亿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元兴与被告宁夏兰星石油销售(集团)公司、杭州亿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金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及宁夏兰星石油销售(集团)公司的民事上诉状。判决如下:驳回余元兴对杭州亿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