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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希群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4-14 09:37:14 打印 字号: | |

郑锋(350322198702171033)

本院受理原告刘希群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原告刘希群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4000元,以并该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8月29日起按月利率1.2%计至偿清借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郊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