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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丽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4-14 09:36:44 打印 字号: | |

林永跃

本院受理原告林丽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拒绝签收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林丽娇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林丽娇与林永跃离婚;2.判决女儿林瑜欣归林丽娇抚养,儿子林宇晨归林永跃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