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雄:
本院受理原告姚心怡诉被告吴金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姚心怡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给原告转账的不当得利款16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诉讼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