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戴子贤与被告张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张明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戴子贤借款21800元。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张明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张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戴子贤与被告张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张明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戴子贤借款21800元。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张明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