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五百送五十”
“加入会员享八折优惠”
“充一千享烫染六折优惠”
......
这样的营销话术是不是很熟悉!
预付式消费广泛应用于美容美发、健身教育培训等行业
这种看似优惠的消费模式,实则蕴含着很大风险
如果出现充值卡的钱还在,店铺却没了的情况
消费者该怎样来维权呢?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李某在某健身房办了一张健身卡,并在卡内充值了8000元。一段时间后,该健身房服务质量下降,经营陷入困境,原办卡门店即将倒闭,但李某卡内尚有余额未用完,而健身房不同意退还健身卡剩余的余额。协商无果,李某遂起诉要求某健身房退还卡内余额。该健身房认为其已在倒闭前提前通知李某消费,李某未在规定的时间消费视为放弃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服务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健身费有合理理由,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具有预付性、连续性、长期性,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对经营者能否持续按照约定标准履行服务合同并不知情,消费者在实际接受服务前即支付对价,失去根据经营者履行的情况进行救济的机会。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在尚未签订合同或未收取费用时,利用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在首次消费时提供高质量服务、打折优惠、口头承诺、赠送项目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办卡、付费,但在长期服务行为中难以保持服务质量,出现降低服务标准、拖延服务日期,甚至减少服务项目、变更服务场所等不符合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的情形。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经营者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构成违约,或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可以服务质量、服务方式等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费。
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