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宜苍:
本院受理原告任春侠诉被告岳宜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任春侠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16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16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诉讼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