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陈喜彬:
原告莆田市三龙恒基检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喜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莆田市三龙恒基检查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陈喜彬向原告莆田市三龙恒基检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040元及利息,利息以330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至偿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00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