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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莆田市三龙恒基检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喜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3-15 17:15:39 打印 字号: | |

公 告

陈喜彬

原告莆田市三龙恒基检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喜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莆田市三龙恒基检查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陈喜彬向原告莆田市三龙恒基检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040元及利息,利息以330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至偿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内,并定于202355日上午9:00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O二


 
责任编辑:郑静沂